濟寧專利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都沒有采用“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表述方式。
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構成“積極”和“有益”的效果。以“省”為例,實現節省汽油的效果可以有不同方案,例如可以通過多騎自行車、少開汽車來實現;也可以通過改進汽車發動機來實現。
前者不是通過技術方案來實現的,不是一項發明,因而不能授子專利權(當然這里所說的不是發明自行車,而是指利用已有的自行車,若是發明作為一種產品的新型自行車,毫無疑問能夠被授予專利權);
后者是通過技術方案來實現的,構成一項發明,因而可以授予專利權。無論將節油的效果認定是技術效果,還是將其認作是社會效果,都不影響對是否能夠授了專利權的判斷。
技術方案由技術特征組成。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設備、工具等。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征。
濟寧專利申請公司介紹到在專利法意義下,可以獲得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案僅僅分為產品技術方案和方法技術方案兩大類型。其中,產品是指生產制造出來的物品,例如機器、設備、儀器、裝置、用具、部件、零件、材料、組合物、化合物等;也包括由不同物品相互配合構成的物品系統,例如由地面發射裝置、太空衛星、地面接收裝置組成的衛星通訊系統等。
方法又可以分為產品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前者作用于一定的物品上,目的在于使該物品在結構、形狀或者物理化學特性上產生變化;后者不以改變所涉及物品本身的結構、形狀或者物理化學特性為其目的,而是尋求產生或者獲取某種非物質性結果,例如測量、檢驗等。由于發明專利的保護客體要么是產品,要么是方法,除此之外沒有別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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